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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執行人假借離婚轉移財產,申請執行人怎么辦

        一、被執行人假借離婚轉移財產,申請執行人怎么辦


        被執行人假意離婚,將財產轉移給女方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女方為被執行人,執行女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惡意轉移財產怎么認定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該問題整理的內容,被執行人假意離婚,將財產轉移給女方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女方為被執行人,執行女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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