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京民申609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裴某,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豐臺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北京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西城區。
再審申請人裴某因與被申請人張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終79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裴某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裁定再審。理由為:(一)張某婚內存在家暴行為,我向法院申請調取相關證據,但二審法院以(2013)西民初字第01302號案件中已經處理過為由不予調取。(二)財產分配比例不當,張某婚內存在轉移財產、吸毒、嫖娼等諸多不當行為,僅多判給我10%份額,不公平。(三)本案應當適用民法典有關規定,應以照顧我的原則進行財產分配,并且我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裴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張某提交意見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訴訟程序合法,請求駁回裴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已生效判決確認涉案房屋系裴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出賣利益應屬裴某與張某共同所有。裴某以張某存在婚內惡意轉移財產、吸毒及嫖娼的行為為由,主張享有涉案債權80%的份額,但裴某并未就張某存在婚內轉移股權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實,亦未就張某婚內存在嫖娼行為提供基礎證據;而對于張某曾因吸毒被勞動教養的事實,并不構成裴某要求多分涉案債權的充分理由。一、二審法院綜合考量張某未經裴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低價轉賣的事實,參考照顧女方權益原則,酌定1100萬元債權裴某享有60%的份額、張某享有40%的份額,并無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本案事實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以前,不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故對裴某主張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吸毒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應不分或少分財產的意見,一、二審法院未予采納,并無不當。裴某申請調取的證據,并非本案法院必須調取的證據,一、二審法院未予調取,亦無不當。裴某的再審申請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裴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