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X,女,1923年2月25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北京XX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唱X,北京XX實習律師。
被告:胡X1,男,1943年3月30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胡X1之子),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被告:胡X2,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被告:胡X3,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被告:胡X4,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
原告劉X與被告胡X1、胡X2、胡X3、胡X4贍養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胡愛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唱X,被告胡X1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胡X2、胡X3、胡X4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每人支付原告2021年3月1日前的醫療費1200元;2.判令四被告自2021年3月1日起各負擔原告醫療費用的五分之一;3.判令四被告每人支付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間的贍養費共計13600元;4.判令四被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500元;5.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劉X與胡XX系夫妻,二人有六子一女,分別是長子胡X1、次子胡XX(已去世)、三子胡XX(已去世)、四子胡X2、五子胡X3、六子胡XX、小女胡X4,胡XX已經去世。劉X與胡XX共同生活,日常生活起居均由胡XX照顧,胡X1、胡X2、胡X3對劉X未盡到贍養義務,拒絕向劉X提供贍養費,在劉X需要就醫治療時,也拒不提供醫療費?,F劉X年事已高,體弱多病,日常生活、飲食起居等都需要有人照料。故劉X訴至本院,請求如上。
胡X1、胡X2、胡X3辯稱,1.對于第一項請求,同意支付。2.對于第二項請求,同意支付報銷后的費用。3.對于第三項請求,不同意支付,理由:劉X之前曾表示不用支付。4.對于第四項請求,同意按照每月200原標準支付。
胡X4辯稱,同意劉X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劉X和胡XX(已故)共育有六子一女,即長子胡X1、次子胡XX(已去世)、三子胡XX(已去世)、四子胡X2、五子胡X3、六子胡XX和女兒胡X4。
經查,劉X系北京市昌平區十三陵鎮北新XX居民,現有水庫移民超轉老人每月2418元、北新村社區居委會90歲以上每月獎勵300元、水庫移民補助每年560元、民政部門每月補助500元等經濟收入;同時醫療費一次二次報銷數為實際所花藥費的80%。
另查,2021年1月至2月間,劉X因就醫先后支付醫療費共計6016元。
上述事實,有社區居委會證明、證明信、醫療費票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敬老、養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本案中,胡X1、胡X2、胡X3、胡X4作為劉X的子女,具有贍養劉X的法定義務。現劉X年事已高,其要求胡X1、胡X2、胡X3、胡X4支付贍養費、均攤醫療費屬正當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贍養費的具體數額由本院參照雙方經濟狀況、被贍養人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及贍養人的人數等因素,酌情確定。應當指出,百善孝為先、家和萬事興,劉X年事已高,各子女應恪盡孝道,從精神上和物質上給予老人盡力關愛照顧,讓老人安度晚年,不應因任何原因而怠慢老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胡X1、胡X2、胡X3、胡X4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各自向劉X支付2021年3月前產生的醫療費1200元。
二、胡X1、胡X2、胡X3、胡X4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各自向劉X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間的贍養費13600元。
三、自2021年3月1日起,胡X1、胡X2、胡X3、胡X4每月各自向劉X支付贍養費200元;于每月10日前支付。
四、自2021年3月1日起,胡X1、胡X2、胡X3、胡X4各自負擔劉X發生的醫療費未報銷部分(憑醫院正式票據扣除醫保報銷的部分)的五分之一。
五、駁回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元,由胡X1、胡X2、胡X3、胡X4各自負擔17.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愛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劉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