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1、解除原、被告間婚姻關系;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 1996年2月14日登記結婚,1998 年7月13 日生育子,現已成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自2019 年4 月15 日開始分居,分居期間,原告提起了兩次離婚訴訟,現在第三次提起離婚訴訟,足見雙方夫妻感情以產能破裂、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望判如所請。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王某與被告葉某自愿離婚;
二、位于武漢市洪山區XX號樓1單元6層1-601房(房產證號:武房權證洪字第XX號)歸被告葉某所有;
三、位于武漢市洪山區XX號3 號樓2單元2205 室房屋[不動產權證號:XX號1歸被告葉某所有,該房屋剩余貸款由被告葉某承擔:
四、湖北省A局與原告王某簽訂的《武漢市集資合作建房協議書》約定的權利義務歸原告王某所有,原告王某取得該集資建房房屋的所有權后一個月內贈與給婚生子兒子;
五、鄂XX 標致牌轎車歸被告葉某所有,原告王某于2023 年6月30日前配合被告葉某辦理過戶手續,辦理過戶發生的任何費用由原告王某承擔;
六、原告王某與被告葉某各自名下的存款、理財產品、公積金、股票、基金、債權及債務歸各自所有、各自承擔:
七、案件受理費、財產分割費共計 20100 元由原告王某承擔10100 元,被告葉某承擔 1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