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原告母親乙與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約定原告由其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4000元,應按照雙方的約定,即每月4000元計算2020年9月至2023年4月12日的撫養費,共計124000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的25000元,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撫養費99000元。原告主張被告自2023年5月起按照每月4000元支付撫養費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符合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要求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的請求,因其未提供收入證明及現在與離婚時生活環境、經濟收入有所減少的證據,本案中不予支持,可另行處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甲撫養費99000元,
二、被告丙自2023年5月起每月向原告甲支付撫養費4000元,至原告甲十八周歲止;
三、駁回原告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45元,由被告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