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
網友咨詢:
退休人員能否回老家申請宅基地建房?
律師解答:
退休人員可不可以回老家建房要看具體的情況。總體來說,在一定條件下,退休人員是可以回老家建房的。
退休人員只要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相關條件,允許戶口再遷回原籍。退休人員將戶籍遷回農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之中,依靠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作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穩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當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隱患,無法繼續居住之后,其有權申請重修祖宅或者根據規劃向所在村民小組和村委會申請宅基地異地建房居住建房。
律師補充:
農村宅基地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農村村民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無宅基地的;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而現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現住房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符合政策規定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因自然災害損毀或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級組織審查。宅基地申請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范圍內公示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并核發《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