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逃避不了共同債務,因為在離婚時,即使夫妻之間約定債務由一方負責,但約定也只在夫妻內部生效。也就是即使約定了債務由一方承擔,債權人依舊可以找其中一方償還債務,但一方償還債務之后,不屬于這方償還的,可以找另一方進行補償。
以離婚形式逃避債務是指在夫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大量舉債后,以照顧女方或子女的名義將全部或絕大部分財產轉移到另一方名下,然后辦理離婚手續逃避債務。當出借人主張債權時,借款一方已經無力償還,而另一方則已已經離婚為由推脫償還借款責任。
借款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民事行為,所以,出借人仍然可以要求原夫妻倆清償共同債務,還可以以原夫妻倆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夫妻倆連帶償還共同債務。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承擔。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