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王女士向本院訴訟請求:1.趙某文與北京市豐臺區某單位于2017年簽訂的《定向安置房產權調換補償協議》的權利義務由原告繼承,由六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安置房入住手續;2.本案訴訟費用依法裁判。
事實和理由:王女士與趙某文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四子二女即趙某杰、趙某坤、趙某鑫、趙某濤、趙某蘭、趙某慧。趙某濤與高女士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趙某昊。趙某文于2022年2月11日去世,趙某濤于2008年11月27日去世。
趙某文生前留有北京市豐臺區A號(以下簡稱A號)房屋一套(尚未辦理入住手續),系夫妻共同財產?,F趙某文去世后應由王女士繼承,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趙某杰辯稱,我同意王女士的訴訟請求,A號房屋是我父母的房屋,我同意權利義務由王女士享有,同意由王女士辦理入住手續,我父親生前留有遺囑,房子由我、趙某蘭、趙某坤繼承。
趙某蘭辯稱,我同意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同意權利義務由王女士繼承,拆遷協議是我父親簽訂的,我父親去世后,由我母親繼承所有。
趙某坤辯稱,我同意王女士的訴訟請求,同意權利義務由王女士繼承。
趙某慧辯稱,我不同意王女士的訴訟請求。1.趙某文在協議中的權利具備財產屬性,趙某文未立遺囑將權利義務留給王女士,故不同意王女士一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承接遺產的權利。2.A號房屋沒有實際交付,沒有辦理房產證,不涉及繼承問題。3.我認為法院是解決有爭議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不是為了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出具證明的地方,我同意所有繼承人一起辦理房屋入住手續。
趙某昊辯稱,我不同意王女士的訴訟請求,要求依法繼承享有權利。
法庭查明
王女士與趙某文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四子二女即趙某杰、趙某坤、趙某鑫、趙某濤、趙某蘭、趙某慧。趙某濤與高女士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趙某昊。趙某濤于2008年11月27日去世,趙某文于2022年2月11日去世。
2017年10月29日,北京市豐臺區某單位(搬遷人、甲方)與趙某文(被搬遷人、乙方)簽訂《定向安置房產權調換補償協議》,載明:被搬遷房屋地址為北京市豐臺區一號,乙方擁有可貨搬遷補償的自有私產,……。搬遷補償:評估價款為1001320元;獎勵費合計228768元,……。定向安置房購房面積:乙方應安置建筑面積139.34平方米、置換建筑面積149.34平方米……。
2018年2月27日,趙某文作為被搬遷人選定A號三居室一套和B號三居室一套,總購房款1283565元。
2018年3月1日,王女士、趙某文、趙某杰共同前往北京市某公證處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北京市某公證處于2018年3月2日出具公證書,載明:“申請人趙某文、王女士(贈與人)與申請人趙某杰(受贈人)于二〇一八年來到本處,向本處申請辦理前面的《贈與合同》公證。經查,申請人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了前面的《贈與合同》。贈與人趙某文作為被搬遷人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與北京市豐臺區某單位簽訂了《定向安置房產權調換補償協議》。根據該協議,被搬遷人趙某文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被搬遷,由搬遷人向趙某文提供定向安置房,根據選房結果確認單,被搬遷人趙某文選購的定向安置房共計兩套,分別為:北京市豐臺區A號;北京市豐臺區B號。購房款共計1283565元。上述協議項下權利歸趙某文、王女士夫妻共同享有?,F贈與人趙某文、王女士夫妻自愿將享有的該協議項下的購買北京市豐臺區B號安置房的權利贈與給受贈人趙某杰享有,由受贈人趙某杰作為定向安置房的購房人購買定向安置房,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受贈人趙某杰表示接受上述所贈權利。
雙方申請人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且該權利贈與人趙某文、王女士夫妻有權處分。雙方申請人訂立《贈與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明確。雙方申請人向我處提供了身份證明、結婚證、《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棚戶區改造項目定向安置房產權調換補償協議》、選房結果確認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診斷證明等證明材料。依據上述事實,茲證明申請人趙某文、王女士(贈與人)、與申請人趙某杰(受贈人)于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來到我處,在本公證員面前,簽訂了前面的《贈與合同》,雙方申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規定,合同上雙方申請人簽名均屬實。”
2018年3月15日,北京市豐臺區某單位出具《結算通知書》,通知趙某文于2018年3月22日之前辦理結算手續。載明:本次結算后趙某文將獲得暫估補償價款合計1893281元,同時可購買安置房屋2套上述款項折抵后,應支付趙某文531454元。
2019年12月12日,趙某文訂立代書遺囑一份,載明:“立遺囑人:趙某文,為防止遺產繼承糾紛,特聘請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某鵬律師代書遺囑,并有周某剛、林某霞作為見證人,見證整個代書遺囑全過程。立遺囑人因拆遷老房,獲得安置住房一套,地址為豐臺區A號,三居室。此房系夫妻共同財產,是趙某文與王女士夫妻共同所有。
立遺囑人決定在其去世后,豐臺區A號房屋其中屬于趙某文所有的一半產權,由趙某文的兒子趙某杰、趙某坤、女兒趙某蘭三人共同繼承。望其他繼承人按照本遺囑執行,不起糾紛?!壁w某文在立遺囑人處簽名并注明日期,楊某鵬在代書人處簽名并注明日期,周某剛和林某霞分別在見證人處簽名并注明日期。經當事人申請,楊某鵬出庭證明上述遺囑的真實性。趙某杰另提交了現場錄像證明上述遺囑訂立經過。
裁判結果
趙某文與北京市豐臺區某單位于2017年簽訂的《定向安置房產權調換補償協議》的權利義務由王女士、趙某杰、趙某坤、趙某鑫、趙某蘭、趙某慧、趙某昊享有,其中的安置房(A號)的入住手續由王女士自行辦理;
房產律師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根據已查事實,趙某文與北京市豐臺區某單位簽訂的《定向安置房產權調換補償協議》中的權利義務應歸趙某文與王女士共同享有。趙某文去世后,該協議中所涉趙某文的權利應由其繼承人予以承繼。因趙某文未對上述協議權利義務立遺囑作出處分,故上述協議的權利義務應由其全部繼承人享有為宜。
關于A號房屋的問題。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為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本案,趙某杰提交趙某文訂立的代書遺囑,將A號房屋中屬于其的權利由趙某杰、趙某坤、趙某蘭共同繼承,上述遺囑見證人雖未出庭佐證,但通過代書人的證人證言、訂立遺囑時的錄像等能夠證明上述遺囑訂立時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故法院認定上述遺囑系趙某文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雖A號房屋尚未取得產權證書以及尚未交付,但從遺產分配應有利于生產生活以及減少當事人訴累的角度,其中所涉A號房屋應按遺囑執行為宜,故上述拆遷協議中所涉A號房屋的權利應由王女士、趙某杰、趙某蘭、趙某坤共同承繼?,FA號房屋尚未辦理入住手續,亦未取得產權登記,不具備分割條件,故該房屋的入住手續應由上述權利人辦理,趙某杰、趙某蘭、趙某坤同意由王女士辦理相應的入住手續。
需要指出的是,因各方當事人主張的系涉案拆遷協議的權利義務承繼問題,而非僅A號房屋的權利問題,故本案僅依據各方當事人訴求予以審查,且因拆遷協議涉及的財產權利并非僅為A號房屋,故該協議的權利義務應由全部法定繼承人承繼為宜,至于具體所涉財產的繼承分割問題仍應遵照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如對權屬有爭議,可待條件具備后另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