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張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張某文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孫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豐臺區M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10%的份額,要求歸張某杰所有,由張某杰支付張某文10%的折價款415547.1;2.本案訴訟費由張某杰承擔。
事實和理由:被繼承人孫女士與張某坤系夫妻關系,雙方共同生育四名子女,分別為張某文、張某杰、張某慧、張某旭。張某坤于2016年1月7日去世,被繼承人孫女士于2020年10月18日去世。被繼承人孫女士的父母均先于被繼承人過世。被繼承人孫女士名下有一套房產,即涉案房屋。被繼承人在世時,張某文對其生活起居等方面非常關心,并雇請保姆照顧老人,除此之外還經常前往被繼承人住所進行照料、陪伴和疏導。被繼承人孫女士曾留下遺愿,表明其在涉案房屋中所占有的份額由張某文繼承。
被繼承人過世后,張某文與張某杰商議房屋繼承分割問題,但張某杰拒不配合,導致母親遺愿無法完成?,F張某文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張某杰辯稱,不同意張某文的訴訟請求。被繼承人孫女士對涉案房屋留有遺囑,該房屋涉及的10%份額歸張某杰繼承。而且早在2016年,家庭內部就涉案房屋已達成共識,孫女士10%的份額給張某杰所有,給三個子女每人100000元補償。2016年時所有家庭成員都同意上述方案,并且已經實際履行,張某慧、張某旭已經在2016年各自取得100000元。由于當年張某杰的經濟能力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與張某文達成了協議,給張某文的折價款分批支付,張某杰已經分別于2017、2019年全部支付完畢。所以涉案房屋屬于老人的10%的份額已經在老人在世時分配完畢,并實際履行,故不同意張某文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涉案房屋孫女士所享有的10%份額全部由張某杰繼承。如果法院判決張某杰支付張某文折價款,則要求扣除張某杰已經支付的100000元。
張某慧稱,本人張某慧是孫女士的大女兒,本人對于母親留給妹妹張某文的遺囑內容表示認同,因母親生前曾跟我溝通過,要將涉案房屋的我母親占有的10%的那部分給我妹妹張某文繼承。
張某旭稱,本人張某旭是孫女士的二女兒。在母親生前曾跟我們姐三個說過,等她去世后,要將涉案房屋屬于我母親的10%的財產全部給我妹妹張某文,由我妹妹一個人繼承。我完全同意母親的意見,并認可現在我妹妹張某文出示的我母親留給她的遺囑內容。
法院查明
張某坤與孫女士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育有長子張某杰、長女張某慧、張某旭、張某文。張某坤于2016年1月7日死亡,孫女士于2021年3月22日因死亡注銷戶口。雙方均認可孫女士于2020年10月18日死亡,孫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孫女士死亡。
涉案房屋登記在孫女士與張某杰名下,二人按份共有,其中孫女士占有10%的份額,張某杰占有90%的份額。
現張某文、張某杰均主張孫女士留有遺囑。張某杰提交自書遺囑一份,載明:“立遺囑人:孫女士。我與兒子張某杰共有座落在北京市豐臺區M號房產套數一套現我年事已高為防日后發生糾紛自愿立此遺囑:在我去世后上述家產中屬于我的份額全部留給我的兒子張某杰個人繼承他人不得干涉。立遺囑人孫女士2016年5月30日”。
張某文提交代書遺囑一份,載明“立遺囑人:姓名孫女士,立遺囑人共有3女1子。大女兒叫張某慧,二女兒叫張某旭,三女兒叫張某文,兒子叫張某杰。鑒于立遺囑人年事已高。鑒于立遺囑人此時身體健康,頭腦清醒,能自由表達意志。鑒于立遺囑希望通過遺囑方式來處分自己的遺產,為避免后人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爭議,特立以下遺囑:
……1.立遺囑人于2016年5月24日和其子張某杰共同取得了位于北京市豐臺區M號房屋產權,其中其子張某杰占房屋份額的90%,立遺囑人占房屋份額的10%,立遺囑人自愿將其所占上述房屋的份額10%單獨贈與三女兒張某文,立遺囑人所占的房屋份額10%過戶也只能過戶到張某文個人名下?!⑦z囑人簽字孫女士。受益人簽字認可本遺囑及內容張某文簽字”。該遺囑共計5頁,每頁均有“孫女士”字樣的簽字及手印,落款日期為2017年8月8日,代書人為楊某,見證人為楊某、秦某。
張某杰對張某文提交的上述代書遺囑不予認可,申請對該遺囑最后一頁“立遺囑人簽字”處的“孫女士”簽名字跡與樣本上的“孫女士”簽名字跡是否為同一人所寫,鑒定意見為:檢材標注日期為2017年8月8日《遺囑》第5頁“立遺囑人簽字”處的“孫女士”簽名字跡與樣本上的“孫女士”簽字字跡是同一人書寫。張某杰另主張張某文提交的遺囑共計五頁,但前四頁的簽名與最后一頁明顯不同,應為不同時期形成,故該遺囑應當無效。張某文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張某杰未舉證證明。
張某杰另提交《不動產贈與合同》及《收條》二份,證明孫女士生前將其所有的涉案房屋10%的份額贈與給了張某杰,張某杰就此支付給張某文100000元的補償。張某文對該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主張上述贈與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孫女士可以撤回,100000元補償是因為涉案房屋系孫女士出售其與張某坤二人的夫妻共同房屋,用售房款購買涉案房屋,將90%的份額給了張某杰,給三個女兒每人100000元的補償,因剩余房款約200000元,先給了張某慧、張某旭每人100000元,再由張某杰拿出100000元給張某文,張某文分兩次收到張某杰給的100000元,并出具了收條,但并非張某杰所說的是針對孫女士將10%的份額給張某杰。
審理過程中,張某文與張某杰就涉案房屋價值無法達成一致,張某文申請對涉案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估價結果為涉案房屋于價值為4155471元。
張某杰另主張其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花費100000元,要求扣除,但未提交證據。
裁判結果
位于北京市豐臺區M號房屋中屬于孫女士的10%的份額歸張某杰所有,張某杰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張某文折價款415547.1元。
房產律師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張某杰與孫女士按份共有的財產,孫女士所享有的10%的份額屬于其個人合法財產,孫女士死亡后屬于其遺產,應當依法進行繼承。現張某杰與張某文均持有遺囑,其中張某文持有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經鑒定,該遺囑上立遺囑人處孫女士的簽名字跡與雙方均認可的孫女士的簽名字跡為同一人所簽,結合該遺囑的代書人及見證人均出庭就立遺囑過程進行的陳述,法院認定張某文持有的該份代書遺囑真實有效。
張某杰主張該遺囑中孫女士前四頁的簽字與最后一頁的簽字不同,但未提交證據,法院對其意見不予采信?,F孫女士所立兩份遺囑內容相抵觸,應當以后一份,即張某文持有的遺囑為準,故對于張某文要求繼承孫女士所有的涉案房屋10%份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鑒于涉案房屋系張某杰與孫女士共同共有,且張某杰享有90%的份額,本著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該房屋宜由張某杰全部所有,張某杰向張某文支付相應折價款,故對于張某文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張某杰要求在折價款中扣除已經向張某文支付的100000元,但張某杰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項系用于張某杰繼承孫女士10%的房屋份額而向張某文支付補償的證明目的,故對于張某杰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張某杰另主張對涉案房屋裝修支出100000元并要求扣除,但未提交證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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