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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間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后一方主張受脅迫要求重新分配案例

        原告訴稱


        趙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由楊女士繼承趙某賢名下的河北省一號房;2.判令由趙某文、趙某杰繼承趙某賢名下的北京市二號房產;3.判令趙某文、趙某杰繼承趙某賢名下的陜西省三號房;4.……。


        事實及理由:趙某賢系趙某文、趙某杰之父。楊女士與趙某賢于2004年再婚。趙某賢于2021年去世。趙某賢生前與楊女士簽有《協議書》,對二人財產作出約定。趙某賢去世后,趙某文、趙某杰與楊女士于2021年11月28日就趙某賢遺產繼承達成書面協議,請求法院依照協議對趙某賢遺產析產繼承。


         


        被告辯稱


        趙某杰辯稱:趙某文所述屬實;同意趙某文的訴訟請求。楊女士與趙某文、趙某杰于2021年11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未見顯失公平。請求按照該協議分割趙某賢遺產。


        楊女士辯稱:不同意趙某文的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楊女士與趙某文、趙某杰于2021年11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排除楊女士權利的約定屬于格式條款,應屬無效;協議簽訂過程中,趙某杰與楊女士對話言語中含有威脅、恐嚇之意;趙某杰在與楊女士對話中說協議簽訂后不到法院起訴,現在趙某文起訴到法院,說明趙某杰存在欺詐;協議書對趙某賢名下存款和有價證券的分割約定顯失公平,亦屬無效;


        趙某賢名下三套房產中兩套是趙某賢與楊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一套是趙某賢的婚前財產;趙某賢2015年遺囑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無效;2021年11月1日,趙某賢給楊女士留下遺囑,遺囑聲明趙某賢名下遺產由楊女士繼承二分之一,該遺囑取代趙某賢2015年所立遺囑。趙某賢生前生活能力差,與子女居住距離遠,生活中楊女士對趙某賢一直盡心照料,故分配趙某賢遺產時楊女士應多分。


        綜上,趙某賢遺產應按其最后一份遺囑繼承,最后一份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割。若法院判決認定雙方于2021年11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有效,因楊女士年高體弱,要求允許楊女士在密云區二號房屋居住。


         


        法院查明


        趙某賢與楊女士于2004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無子女。趙某杰、趙某文系趙某賢與前妻所生子女。2002年,趙某賢購買陜西省三號房屋(下稱三號房),同年5月22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07年,趙某賢購買北京市密云區二號房屋(下稱密云區二號房屋),同年2月13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07年9月30日,趙某賢、楊女士簽署《房屋所有權》,載明“密云區二號房屋產權歸趙某賢、楊女士共同擁有,如果一方先逝世,另一方為唯一的繼承人。...本文一式兩份”,落款有趙某賢、楊女士簽名,落款日期為2007年9月30日。2009年,趙某賢購買河北省一號房屋(下稱一號房),同年7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015年,趙某賢贈與楊女士六十萬元為楊女士之子買房之用。2015年11月20日,趙某賢與楊女士簽訂三份文件:1.《贈予書》,載明“趙某賢贈給楊女士買房款人民幣陸拾萬元整,落款有趙某賢、楊女士簽名;2.《協議書》,載明“本協議明確了趙某賢、楊女士二人的財產所有權和繼承權。房產證趙某賢屬名的三套房子和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所有權屬于趙某賢,繼承權屬于趙某杰、趙某文。房產證楊女士屬名二套房子和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所有權屬于楊女士,繼承權屬于周某杰、周某坤。2004年9月15日的“協議”、2007年9月30日的“房產所有權”文書作廢。孫、劉二人對上述協議內容完全同意。本協議一式二份,分別由趙某賢、楊女士保存”。協議落款有趙某賢、楊女士簽名;


        3.《遺囑》,載明“本遺囑確定了趙某賢財產繼承權。房地產證趙某賢屬名的三套房子和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由趙某杰、趙某文繼承,二人繼承權同等,平均分配。如果二人中出現一人不能繼承的情況,則全部繼承權完全歸另一人。趙某杰為本遺囑的執行人,需和趙某文協商取得意見一致才能執行。...本遺囑一式三份,分別由趙某賢、趙某杰、趙某文保存”。遺囑落款有立遺囑人趙某賢簽名。


        2021年11月1日,趙某賢在一張A4紙上書寫“楊女士:我百年之后我的錢給楊女士二分之一”,落款有趙某賢簽名,日期為2021年11月1日。2021年11月16日,趙某賢去世。2021年11月28日,趙某杰及其妻、趙某文及其女兒、楊女士在楊女士居住的密云區二號房屋家中協商簽訂《協議書》,約定:甲方楊女士,乙方趙某文,丙方趙某杰;


        被繼承人趙某賢于2021年11月16日因病去世,甲乙丙三人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攬子協議:一、房產證署名楊女士的房子歸楊女士所有,署名楊女士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歸楊女士所有;二、遵照趙某賢與楊女士2015年11月20日簽署的《協議書》,署名趙某賢的房子三號,甲方放棄繼承權;北京二號房,甲方放棄產權,放棄繼承權,由乙方和丙方繼承;三、一號房,過戶給甲方,乙方、丙方配合甲方過戶;……;六、甲方、乙方將全力配合將署名趙某賢的三號的房子過戶給丙方;七、甲方、乙方將全力配合北京密云二號過戶給丙方,過戶后該房產由乙、丙方平均分配,與甲方無關。該房產過戶給丙方,丙方出售之日起,丙方每月支付給甲方人民幣貳仟伍佰元整,支付五年,共計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


        八、丙方于2022年5月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壹佰零肆萬元整,三方簽字時,丙方即付甲方人民幣貳萬元現金,剩余給付人民幣壹佰零貳萬元整。該款項是對趙某賢生前和楊女士之間的全部財產協議和趙某賢的存款理財有價證券繼承的一次性了斷。其中包括趙某賢生前承諾給楊女士婚前財產收益、楊女士欠趙某賢的款項和趙某賢2021年11月1日所書“楊女士:我百年之后我的錢給楊女士二分之一”等。甲、乙、丙任何一方均對趙某賢生前和楊女士之間與財產相關的協議和趙某賢的繼承事宜再無爭議。甲方、乙方、丙方完全同意上述一攬子協議,簽字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秴f議書》落款有楊女士、趙某文、趙某杰簽名捺印,落款日期2021年11月28日。


        趙某杰向本院遞交了音、視頻光盤,內容為趙某文、趙某杰、楊女士于2021年11月28日簽訂協議過程及對話。從該音、視頻光盤中可見雙方當事人神清語利,對話中未見威脅、恐嚇之意。楊女士提出趙某賢生前生活能力差,趙某文、趙某杰與趙某賢居住距離遠,不方便照顧趙某賢;楊女士對趙某賢盡心盡力照顧,付出較多,應多繼承趙某賢遺產。趙某文、趙某杰對此不認可。


        楊女士要求密云區二號房屋居住權,否則應按照雙方于2021年11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約定、由趙某文、趙某杰給付楊女士五年租房費15萬元。趙某文、趙某杰不同意楊女士要求,提出楊女士在北京市有兩套房產,并非無處居住,應按協議約定履行。


         


        裁判結果


        一、三號房屋由趙某文、趙某杰繼承;


        二、密云區二號房屋由趙某文、趙某杰繼承;


        三、一號房屋由楊女士繼承所有;


        四、趙某賢名下存款及理財產品價款由趙某文、趙某杰繼承;趙某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楊女士趙某賢名下存款及理財產品價款共計一百零二萬元;


         


        房產律師點評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雙方訴爭財產為合法財產,爭議的焦點為雙方于2021年11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是否有效。確認此《協議書》是否有效,當從以下方面分析。


        首先,《協議書》內容是否為格式條款。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雙方于2021年11月28日在楊女士家中簽訂的《協議書》,事先經過趙某杰、趙某文與楊女士協商,并非趙某杰、趙某文事先擬定協議條款。故此《協議書》內容不屬于格式條款。


        其次,雙方于2021年11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是否排除楊女士的合法財產權利而顯失公平。要從趙某賢生前取得財產以及趙某賢與楊女士就二人財產簽訂的文件分析確定。一、2002年,趙某賢購買三號房,同年5月22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趙某賢與楊女士登記結婚于2004年,此房系趙某賢婚前財產。二、2007年,趙某賢購買密云區二號房屋,同年2月13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購買時間為趙某賢與楊女士婚后,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但還應考慮購房出資情況。


        三、2007年9月30日,趙某賢、楊女士簽署《房屋所有權》,約定密云區二號房屋屬二人共有、在趙某賢去世后由楊女士一人繼承,是對密云區二號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兼具遺囑功能,不違反法律規定。四、2009年,趙某賢購買一號房,此房屬于趙某賢、楊女士共同財產。五、2015年11月20日,趙某賢、楊女士簽署《贈予書》、《協議書》,趙某賢立《遺囑》并指定遺囑執行人趙某杰。《贈予書》確認趙某賢贈與楊女士六十萬元購房款,考慮贈款金額與密云區二號房屋購買價款,雙方以贈款為基礎簽署《協議書》約定密云區二號房屋歸趙某賢所有并無不妥。


        因一號房屬趙某賢、楊女士共同財產,故《遺囑》確定一號房歸趙某賢所有、由趙某文及趙某杰繼承確有不妥。同理,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名下存款及有價證券金額未明確情況下,《遺囑》確定趙某賢名下存款及有價證券歸趙某文、趙某杰繼承亦有不妥。依照法律規定,《遺囑》處分共同財產中屬于楊女士財產部分無效、處分屬于趙某賢財產部分有效。三份文件于同一天簽署,從文件的內容看,《遺囑》以《協議書》為基礎,《協議書》以《贈予書》為前提。綜上,2021年11月2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一號房歸楊女士所有、趙某賢名下存款及有價證券價款中104萬元歸楊女士所有,糾正了上述文件中處理趙某賢遺產及趙某賢、楊女士共同財產不妥之處,兼顧了趙某賢生前與楊女士關于財產的約定及楊女士享有的繼承權利,未見顯失公平。


        現有證據條件下,不能確認2021年11月28日簽訂《協議書》過程中,趙某杰、趙某文有威脅、恐嚇之意。故對楊女士提出協議簽訂過程中受到威脅、恐嚇的辯解不予采信。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起訴要求依法繼承遺產,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就本案來說,當事人任意一方起訴到法院均不應被定義為欺詐。


        綜上所述,楊女士與趙某文、趙某杰于2021年11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系雙方自愿就趙某賢遺產及趙某賢、楊女士共同財產析產繼承協商達成的一攬子協議,合法有效,均應遵照執行。楊女士關于雙方2021年11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屬格式條款、顯失公平、受脅迫簽訂的辯解,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楊女士要求密云區二號房屋居住權,否則趙某文、趙某杰應給付楊女士15萬元租房費,以及楊女士提出對趙某賢生前照顧較趙某文、趙某杰多,應多繼承趙某賢遺產的意見,與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約定不相符合,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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