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系B的母親,A現年78歲,無收入來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B對其母的生活不聞不問,平時電話也不打一個。親戚朋友質問B,B卻說平時工作太忙,無暇顧及其母A.
本院認為,尊老愛幼時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律將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進一步明確化、法定化、強調家庭責任,有利于促進家庭關系的和睦,從法律上倡導和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主要包括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要進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經濟上供養,從精神上慰藉父母,保護父母的人身、財產權益不受侵害。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該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本案A現已年滿78周歲,與B未在一起生活,訴求每月X元的贍養費符合法律規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三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B每月向A給付贍養費X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X元,減半收取X元,由B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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