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 2023】湘0523民初3201號
當事人概況:
原告謝某,女,1993年7月出生,廣西賓陽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移和,湖南志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男,1979年10月出生,湖南邵陽縣人,精神病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顏某,女,1952年7月出生,系被告袁某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某,湖南嘉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基本案情:原告與被告于2015年通過網絡相識,當時原告系在校學生,原告畢業后就去被告處找工作,雙方隨后開始同居生活,2019年5月24日登記結婚,2019年9月23日生育一男孩,2020年3月被告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2020年4月,雙方吵架后原告由自己娘家人接回廣西賓陽,被告則一直在邵陽某醫院住院治療,隨后雙方開始分居至今。2023年8月28日,被告袁某被邵陽縣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23年9月25日,原告起訴離婚。
辦案過程:對于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關鍵是與法定代理人溝通協調,處理好兩個問題。一是基于夫妻相互扶養義務,被告現在為精神病人,原告如何履行對被告的扶助義務,被告的生活費和治療費如何承擔?二是小孩的撫養問題,誰來撫養小孩,小孩撫養費誰來承擔?
本律師接受委托后,在明白案情的關鍵后迅速與被告法定代理人進行協調溝通,對于夫妻扶助而言,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負債十五萬余元,這個債只有原告具有償還能力,被告及其被告家人是絕對不會承擔的,所以這個十五萬元的債務,還是由原告個人負債比較好,對于扶助方面,所以需要被告法定代理人予以理解,從而免除。
對于小孩子的撫養,考慮到被告家的情況,按照農村風俗,原告愿意留下小孩給與被告家撫養,原告承擔小孩撫養費。
辦案結果:
經過法官與律師充分協調,最后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謝某與被告袁某自愿離婚;
二,婚生小孩袁某桐由被告及其家人共同撫養,原告謝某自愿負擔小孩撫養費用每月1300元至小孩成年止;
三,原告名下的債務由原告自行承擔,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
四,原告享有對小孩的探視權,在不影響小孩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原告可以接小孩同住一段時間。
本協議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劉某艷
二0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彭某
書記員 傅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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