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8)京0106民初5310號
原告:李某穩,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瑞雷,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慧卿,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秋穎,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第三人:北京市某某某房屋管理局。
負責人:譚某梅,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良,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北京市XXX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負責人:徐某云,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超,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楊,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北京某某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該單位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某,該單位職員。
原告李某穩與被告韓某、第三人北京市某某某房屋管理局、北京市XXX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某某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律師,被告韓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律師、單律師,第三人北京某某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律師、高律師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北京市某某某房屋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單律師,第三人北京市XXX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律師、郭律師2018年4月18日庭審到庭參加訴訟,5月28日庭審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原告李某穩與被告韓某之間的換房協議書無效;2.請求判令被告韓某將豐臺區XXX二小區18樓10單元101號房屋(以下簡稱101號房屋)的公房承租權變更為原告,第三人協助辦理相關手續;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韓某系原告李某穩的孫女。被告以占有原告101號房屋為目的,承諾以其名下位于某某某安X路后九條12排6號的公房與原告名下的101號房屋置換承租權。2015年11月26日雙方簽署公房置換協議書,11月27日,被告韓某與第三人北京某某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某物業公司)簽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原告將101號房屋置換到被告韓某名下后,韓某遲遲不將某某某安X路后九條12排6號房屋置換給原告。后經過調查發現某某某安X路后九條12排6號房屋根本不存在,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六條、五十八條的規定,訴至法院要求換房協議書無效,并將101號房屋返還。
被告韓某辯稱:原告與我簽訂的換房協議書約定有變更,并且已經履行完畢,不存在合同解除或無效的問題。雙方確系2015年11月27日簽訂過換房協議,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有效。某某某物業公司依據換房協議書將101號房屋承租給我并無過錯。但原告與我就換房協議的履行進行過其他約定,我的義務并不是提供某某某X安X路的房屋,而是對我的父親也就是原告的養子黃x毅進行贍養。我的父母已經離婚,因為對換房協議有變更,我母親于2015年11月27日在居委會與黃x毅簽訂了每月支付其費用的《協議書》,但沒有想到黃x毅于2016年1月3日去世,自此我不用再履行《協議書》義務。故原告與我將換房協議中我的義務變更為贍養黃x毅并不違法,對于雙方仍然有效,我也已經履行了相關義務。原告僅僅因西城安X路的房屋不存在所以要求換房協議無效,不能成立。本案涉案101號房屋過戶到我名下是原告主動提出來的,不是因受欺詐所為。黃x毅身患尿毒癥,原告因年事已高,需安排黃x毅養老問題,主動提出將101號房屋過戶至我名下,由我贍養黃x毅,完全合乎正常的情理和邏輯。原告在簽署換房協議書的時候就已經明知西城安X路的房屋并不存在。101號房屋面積近50平米,安X路平房面積才10平米,原告將近50平米的樓房與10平米的平房換房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其真實意思就是將101號房屋過戶至我名下,但仍由原告繼續居住。原告即使認為被告構成欺詐,也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應當在法定期限之內申請撤銷。原、被告的合同目的就是將101號房屋過戶給我,我是原告的孫女,北京市戶籍,承租101號房屋沒有任何非法之處,并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是另一法律問題,應另案起訴,不應在本案中一并解決?!稉Q房協議書》最終怎么解決,均不影響我與某某某物業公司簽訂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的效力。即使原告認為《公有住宅租賃合同》應該變更承租人,也應該根據本案結果起訴某某某物業公司變更承租人?,F原告一直在101號房屋內居住,承租費由我承擔,現在年過90歲的原告之所以提起本訴,是因為其侄子心起貪心,如果101號房屋又返還給原告,原告的侄子可能會趁原告在世之時將房屋賣掉,這樣原告將身無居所,無處養老。
第三人北京市某某某房屋管理局述稱:101號房屋在豐臺區,我單位沒有協助義務,不是適格的訴訟參與人。換房協議書的真實性有問題,我單位自2012年就不叫北京市某某某房地產管理局了,故2015年不可能出現北京市某某某房地產管理局的公章。經核實,某某某安X路后九條12排6號公房一間并不存在,原、被告簽訂的《換房協議書》系偽造。
第三人北京市XXX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述稱:我單位之前叫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2009年改為北京市XXX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故2015年不可能出現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公章。101號房屋系自管公房,我單位不是適格的訴訟參與人。
第三人某某某物業公司述稱:業主拿著材料和換房手續到我單位辦理換房手續,我單位均給辦理換房,101號房屋的換房協議書我單位未核實下方三個公章的真實性,如果法院判決換房協議書解除或無效,我單位同意協助原告將101號房屋承租權變更回原告名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3月18日,李某穩取得101號房屋承租權,與某某某物業公司簽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2015年11月26日,李某穩與韓某簽訂《換房協議書》,記載韓某以某某某安X路后九條12排6號平房一間(公房,10.8平方米)與李某穩承租的101號房屋(公房、樓房、二居、49.6平方米)置換,下方有“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調換總站換房收費專用章”、“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調換總站”、“北京市某某某房地產管理局德外管理所”的公章。11月27日,韓某簽署《換房申請》,記載:“我是韓某,現住某某某安X路后九條12排6號,為離家人近方便照顧,現自愿與101號的李某穩互換房屋,李某穩自愿放棄101號房屋的承租權,由我繼續承租。我保證入住后按時交納各項費用,不拖欠,我與李某穩均屬自愿換房,如因換房引起任何糾紛,由本人負責,與某某某物業公司無關?!蓖眨钅撤€與韓某簽署《房屋置換承諾書》,記載:“李某穩自愿將現承租的101號房屋與韓某承租的某某某安X路后九條12排6號房屋進行互換。雙方已對更換的房屋進行查驗,雙方認可簽字并結清一切費用后,辦理互換手續。對今后房屋在使用中存在的遺留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與物業公司無任何連帶責任。雙方在辦理換房手續過程中,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實有效,手續辦理完畢后,因所提供材料存在虛假不實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承擔一切責任,某某某物業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贝撕?,101號房屋的承租人變更為韓某,與某某某物業公司簽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
因韓某未將某某某安X路后九條12排6號房屋承租權變更至李某穩名下,李某穩提起本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的《換房協議書》。法庭調查期間,北京市某某某房屋管理局查實某某某安X路后九條12排6號平房并不存在,且北京市某某某房屋管理局及北京市XXX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均表示《換房協議書》中有關其單位的公章系偽造,故李某穩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確認雙方簽署的《換房協議書》無效。
本院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韓某名下的公房某某某安X路后九條12排6號平房并不存在,故原、被告簽訂的《換房協議書》存在明顯的虛假事實,損害了李某穩的相應利益,因此本院確認《換房協議書》無效。某某某物業公司根據《換房協議書》給予韓某辦理的101號房屋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亦應無效,某某某物業公司同意配合原告將101號房屋承租權變更回原告名下,本院予以準許。故對于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院均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李某穩與被告韓某于2015年11月26日簽訂的《換房協議書》無效;
二、被告韓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配合原告李某穩將北京市豐臺區XXX二小區18樓10單元101號房屋的公房承租權變更至原告李某穩名下,第三人北京某某某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予以協助辦理相關更名手續。
案件受理費70元,由被告韓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馮 媛
人 民 陪 審 員: 張茂才
人 民 陪 審 員: 王建民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 陳 曦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前已失效,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