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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自然人經常居住地的認定標準

        關鍵詞

        民事民間借貸糾紛管轄經常居住地

        基本案情

          原告曲某訴稱,2019年4月至12月,因靳某資金周轉需要,曲某累計向其出借112100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靳某以各種理由拖延未償還。2020年11月,被告靳某之父靳某春同意為靳某還款并出具《自愿還款承諾函》,承諾將于2021年1月前償還全部借款?,F前述期限屆滿,靳某春亦未履行還款承諾。曲某遂訴至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靳某償還借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等,靳某春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審理過程中,因靳某春已去世,曲某申請追加靳某春配偶賈某及女兒靳某琪參加訴訟,在繼承遺產范圍內與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賈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原告曲某不是中國公民,在中國無居住地。被告靳某戶籍地位于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根據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本案應由河北省石家莊市正定縣人民法院管轄。

          2023年8月29日,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魯06民初62號民事裁定,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曲某訴請被告靳某等償還借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曲某作為接收貨幣一方,其住所地應當認定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據原告曲某提供的護照信息、微信消費記錄、健康碼信息、水電繳費信息等,可以認定曲某的經常居住地為山東省煙臺市,屬于該院管轄范圍,遂駁回賈某的管轄權異議。賈某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魯民轄終98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曲某為美利堅合眾國公民,本案系具有涉外因素的民間借貸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备鶕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雙方既未約定管轄法院,又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曲某起訴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故本案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曲某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曲某提交的護照、微信消費記錄、健康碼信息、水電繳費單等證據,能夠認定曲某經常居住地為山東省煙臺市。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裁判要旨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起訴與受理階段認定經常居住地時,當事人提供的物業、村(居)委會、單位出具的證明,生產生活產生的消費、繳費記錄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經常居住地的證據。上述證據能夠反映當事人在起訴時已連續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因住院就醫的,可以認定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條


          一審: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06民初62號民事裁定(2023年8月29日)

          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魯民轄終98號民事裁定(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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