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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陰陽合同”買賣房屋違法!

        北京一“陰陽合同”購房者被判履行實際合同并支付相應稅款

          近期,隨著利好因素釋放,二手房熱度提升。在二手房交易中,為進一步“省錢”,部分當事人就同一套房屋簽訂兩份買賣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從而達到規避監管、減少房屋交易稅費的目的。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判決原告張女士將剩余房款支付給王先生,王先生配合張女士辦理房屋權屬過戶手續,相關稅費由張女士按照房屋實際交易金額負擔。

          張女士與王先生通過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定金協議》,約定由張女士購買王先生名下房屋,房屋面積為47.1平方米,價款350萬元。合同還約定,合同簽訂當日由張女士向王先生支付定金50萬元,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隨同該房屋一并轉讓給張女士,王先生應當在領取全部房款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張女士,自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雙方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合同簽訂當日,張女士向王先生支付了定金50萬元,某房地產中介公司按程序辦理了網簽手續,網簽合同中該房屋約定的成交價格為270萬元,王先生提供的銀行賬號在網簽協議中作為監管賬戶提交。后雙方因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裝飾裝修折價款問題發生爭議,王先生注銷了作為監管賬戶的銀行賬號,導致網簽無法完成,張女士無法按期支付購房款。

          張女士稱,已按期向王先生支付定金,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房屋附屬設施及裝修隨房屋一起交付,房屋價款已經包含了裝修折價款。王先生注銷銀行賬號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導致已過90日辦理房屋過戶的期限,故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繼續履行合同。王先生認為,網簽合同價格270萬元,與房屋約定的實際交易價格不同,系“陰陽合同”,應屬無效,其有權拒絕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與王先生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價款為350萬元,該價款符合簽訂合同時的市場價值。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強制性規定,故合法有效。王先生要求增加涉案房屋的附屬設施及裝修折價款,缺乏法律依據,應當按照房屋價款繼續履行。雙方網簽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價款為270萬元,而雙方實際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為350萬元,網簽合同實為避稅考慮,故關于270萬元的價款約定無效,但并不妨礙雙方按照《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陽合同”是為了規避監管、降低房款,從而減少稅費,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交易價格則由“陰合同”約定。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本案中,張女士與某房地產中介公司通過故意做低房價逃避納稅,網簽合同中約定的價格條款無效。張女士與王先生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系通過平等的方式進行磋商,且均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網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無效,不影響雙方繼續進行房屋交易,張女士應按照房屋真實的交易價格進行納稅,王先生不能就“陰陽合同”主張房屋買賣合同全部無效,應按照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履行合同義務。

          實踐中,二手房買賣交易中簽訂“陰陽合同”表面上看似可以避稅,實際上潛藏巨大法律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此外,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可構成逃稅罪。今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將簽訂“陰陽合同”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欺騙、隱瞞手段”。因此,二手房買賣簽訂“陰陽合同”不僅不能避稅,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萬萬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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