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原告楊某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楊某君支付我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售房款367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楊某君承擔。
事實與理由:我系楊某君、宋某霞之子。宋某霞于2010年去世,一號房系楊某君、宋某霞的夫妻共同財產。我的姥姥劉某莉起訴我和楊某君法定繼承糾紛,楊某君作為我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一號房歸楊某君所有,未確認我的繼承份額或折價款。故為維護自身權益,起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被告楊某君辯稱,不同意原告楊某文的訴訟請求,其以侵權糾紛或變更為婚姻家庭糾紛,我均認為案由不當應當予以駁回。我取得一號房系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我享有一號房全部的產權,出售一號房系合法有效。故我不同意給付楊某文售房款。
法院查明
原告楊某文系被告楊某君及宋某霞之子。劉某莉系宋某霞之母。宋某霞于2010年死亡。一號房系宋某霞與楊某君的夫妻共同財產,原登記在宋某霞名下。2011年劉某莉以法定繼承為由起訴楊某君、楊某文要求繼承宋某霞遺產。楊某君作為被告及楊某文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因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院出具(調解書,調解協議包括:位于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歸楊某君繼承所有;楊某君給付劉某莉房屋折價款人民幣十七萬元。調解協議還約定了其他內容。2021年10月28日,一號房(房屋坐落變更為通州區一號房)變更登記至楊某君名下。2022年3月12日,因楊某君將一號房出售給案外人陳某濤,一號房變更登記至陳某濤名下。后陳某濤又將一號房轉讓他人,網簽價格為2200000元。
另查,2022年3月12日,楊某君作為出賣人與陳某濤作為買受人簽訂的網簽合同載明成交價格為2000000元。楊某文主張售房款約為2200000元,要求楊某君按照其繼承份額六分之一給付售房款的六分之一即367000元。但就其主張楊某君與陳某濤之間交易價格為2200000元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楊某君主張實際交易價格為1850000元,提交了轉賬截圖并申請陳某濤出庭作證,陳某濤表示其通過朋友介紹購買了楊某君的一號房,雙方約定的價格為1850000元。在交易過程中其察覺楊某君可能存在家庭矛盾,故考慮后續出售稅費問題故將網簽價格寫為2000000元。
裁判結果
一、被告楊某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楊某文款項170000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點評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宋某霞去世后留有一號房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按照法定繼承楊某君、楊某文、劉某莉作為宋某霞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均等繼承一號房六分之一的份額。因楊某君共計享有一號房三分之二的產權份額,故一號房應當歸楊某君所有,楊某君按照劉某莉、楊某文的繼承份額支付相應折價款。根據(調解書,確認了一號房歸楊某君所有,楊某君給付劉某莉房屋折價款170000元,就楊某文的份額未予以明確,故楊某文有權向楊某君主張權益。
因一號房涉及宋某霞的遺產份額于2011年已經法定繼承分割處理,一號房所有權歸楊某君亦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楊某君應按照遺產分割時的遺產價值給付其他繼承人折價款。故對于楊某文要求按照2200000元的六分之一進行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就楊某文要求楊某君給付相應款項,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參照楊某君應當給付劉某莉房屋折價款數額確定為170000元,對于楊某文主張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