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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1976年深圳福田籍王先生為尋求長遠發展來到英國,在異國他鄉結識翁女士,二人有著共同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愛情觀,經過較長一段時間的相處和交往,決定共同攜手一生,并在英國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一兒一女。2011年7月26日,翁女士病逝。2013年2月12日,王先生帶著女兒回國,并定居深圳。兒子則留在英國,并加入了英國國籍。王先生回國后,在深圳市購買了2套商品房。
2014年4月24日,王先生去世,在國內留下的遺產有商品房2套,銀行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在國外留下的遺產是存款,折合人民幣30萬元。王先生兒子在英國獲悉父親去世的消息后,從英國趕回要求繼承國內遺產,而王先生的女兒則要求繼承父親在國外的存款。兄妹二人因此發生糾紛,王先生的兒子遂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其父遺產。
【律師說法】
深圳市知名繼承糾紛律師馬成律師分析如下:
一、本案應認定為涉外繼承案件
涉外繼承是指在繼承關系的構成要素中有一個或幾個涉及國外的繼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繼承。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主體涉外2、客體涉外3、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涉外 。
在本案中,含有兩個涉外因素:一是主體涉外,王先生的兒子已加入英國國籍;二是客體涉外,在王先生的遺產中,大部分存款在國外。因此,本案是一起涉外繼承案件。
二、涉外繼承案件的法律適用
關于涉外繼承案件,我國《繼承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王先生在國外的遺產屬于動產,根據《繼承法》第36條規定,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王先生系深圳戶籍,其住所地應當認定為中國,因此,王先生的兒女繼承王先生在國外的遺產,應當適用中國法律。
王先生在國內的遺產包含動產和不動產,根據《繼承法》第36條規定,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均系中國法。因此,王先生的兒女繼承王先生在國內的遺產,應當適用中國法律。
三、本案應當適用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參加繼承的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等等,都是由法律直接明確規定的。
因翁女士早王先生去世,按照法定繼承原則,符合繼承條件的繼承人僅為王先生的兒子和女兒。根據《繼承法》規定,王先生的兒子和女兒當屬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男女平等,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因此,王先生的兒女對王先生在英國的人民幣30萬元(折合)存款和在中國境內2套商品房以及5萬元存款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綜上,王先生的兒女對王先生在國內、國外的遺產均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王先生在國內外的遺產應當由王先生的兒女二人平均分割。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