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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能否參與繼承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關甲于1977年與前妻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兒關丙。2009年3月19日,關甲與前妻離婚,后未再婚。2009年8月28日至9月30日,關甲因患多發性腦梗塞入院治療,后又因患糖尿病住院治療,兩次住院治療均是其妹妹關乙護理。關甲出院后仍然行動不便,一直是關乙為其送飯、洗刷、攙扶走路散步等進行日常照料。


        2012年1月5日,被繼承人關甲死亡,名下遺有私產房屋一處。關丙訴請繼承該房屋


        【案件焦點】


        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或其他人能否參與繼承。


        【法律分析】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關丙作為關甲唯一的女兒,也是關甲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關丙應享有獨自繼承關甲全部遺產的權利,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關乙是無權繼承的,但因關丙對被繼承人的贍養扶助義務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導致其繼承權受到一定的限制。


        《繼承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關丙在其父關甲兩次患病住院期間不僅不關心照料,還幾次到醫院進行惡語攻擊;在日常生活中,更是不聞不問。關丙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從常理看,其有贍養扶助父親的能力和條件,但卻不盡贍養扶助的義務。其行為違反了子女的贍養扶助父母的法定義務,也違背了中華民族尊老養老的傳統美德,對其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予以少分,對此法院酌情分配給其60%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本案中關乙作為妹妹雖不是關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關甲患病期間,對其悉心照料,撫養較多,故法院酌情分給關乙40%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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