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劉某與妻子高某,于2000年8月22日,在北京市西城區登記結婚,后于2006年10月27日生下一女劉某某,因劉某及其父母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在劉某某出生后,劉某及其父親經常無故因瑣事與高某發生糾紛。2007年6月1日,高某無奈之下,只好帶著女兒劉某某,回娘家居住,自高某及女兒離開劉某及其父母處后,女兒的撫養費都由高某一人承擔,劉某未支付任何撫養費用。2009年6月,高某作為法定代理人,以女兒劉某某的名義,將劉某起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要求支付已實際發生的撫養費50000元。
【庭審分歧】
原告認為:父母對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且該義務不受夫妻關系是否存續或是否共同居住的影響,劉某作為父親應承擔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被告認為:被告與高某夫妻關系尚在存續期間,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在共同財產未分割的情況下,一方撫養義務的履行,應視為雙方撫養義務的履行,一方要求另一方主張子女撫養費無法律依據,且無法執行,不同意賠償。
【法院觀點分歧】
觀點一:裁定不予受理該類型案件或者判決駁回有關撫養費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钡?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睆姆审w系解釋的角度考慮,婚姻法并未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對子女撫養費用的承擔作出規定,而僅針對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承擔進行了規定。這一規定體系表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不存在子女撫養費用的分擔問題,子女在此時一般亦無需行使撫養費的請求權?!痘橐龇ā返?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币勒丈鲜龇纱_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只要當事人具有夫妻的身份,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外,對婚后夫或妻所得的財產擁有共有權。從共有財產的本質特征來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然可以在形式上使用一方的經濟收入撫養子女,但該一方的經濟收入在物的歸屬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仍然要認定為夫妻共同承擔了子女的撫養費。子女沒有理由起訴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子女撫養費請求權的行使缺乏法理依據。
觀點二:堅持觀點一的理論會損害子女的法定權益。實踐中,大量離婚訴訟案件存在夫妻雙方分居及一方單獨撫養子女的情形,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財產性收入實際上已經相對獨立,雙方各自控制和支配著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財產,財產狀態與夫妻分貝財產制或離婚后各自的財產關系相似,共有財產基礎喪失,可以視為分貝財產制,不能以夫妻共同收入及共有財產衡量夫妻雙方的收入及撫養費的承擔,應對一方不承擔撫養義務的權利義務失衡狀態作出調整,準許子女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行使請求權。從子女權利的保護來看,夫妻一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用,而實際撫養子女一方如果生活困難,無法獨立承擔子女撫養費用,則會造成子女缺乏健康成長及生存的必要物質保障,子女撫養費用請求權的行使需求特別迫切。
【裁判結果】
2009年9月23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09西民初字第9309號),判決被告劉某支付原告已實際發生撫養費235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已執行完畢。
撫養權請求權在何種情形下可以行使,關涉對未成年人及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利益保護,亦關涉上述弱勢人群的成長與生存問題。因此,上述裁決結果在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并引發熱烈爭論。
【律師分析】
針對上述的分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第三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诶斫獗緱l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
1、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確定為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未成年是個法律概念,根據《民法通則》第11條的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糾紛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鄙鲜鲆庖娂匆罁穹ㄍ▌t第11條的規定,對未滿18周歲但視為成年人的情形作出規定。從貫徹兒童最大利益的角度考慮,兒童在父母雙方或者乙方不履行撫養義務,貫徹撫養費情形下,只能通過自己的勞動保障生存。但是此時其取得的勞動收入與該收入是否滿足其能成長的實際需要并不具有對等性,可能其收入無法同時滿足生存及受教育、醫療等費用。因此對于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子女,雖然其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但其收入無法滿足接受教育、醫療等成長需要時,仍然不能免除父母對其的撫養義務。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確定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上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已滿18周歲但是仍然在高校接受高等教育且沒有生活主要來源的子女,從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關系和睦及社會和諧穩定,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盡量促使具有負擔能力的父母分擔子女部分教育費用。
2、義務主體范圍及權利行使條件。
義務主體范圍確定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雙方或者一方,即父母雙方均為子女撫養義務的主體,不履行撫養義務,承擔子女撫養費用,即可成為撫養費支付義務責任主體。父母是否履行撫養義務的判斷標準,就是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否實際以其收益承擔子女撫養費用,并不需考慮夫妻雙方是否分居。
3、撫養費范圍。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上述規定是認定撫養費的范圍。
【律師建議】
撫養費具有給付性,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然可以就其提起的訴訟請求,主張上述權利時,會涉及到訴訟時效的問題。一種觀點,既然撫養權作為一種法定債權,債權即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并在撫養費案件審理中,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規定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可能會導致大量撫養費糾紛案件訴至法院,客觀上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會穩定,因此應該有訴訟時效的問題。律師認為,雖然沒有具體規定,但是在具體案件中,應當從案件具體情況出發,從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利益出發,此處規定應該不受訴訟時效的規定。
【結束語】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情形下,作為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請求支付撫養費,該撫養費的范圍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